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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民政部關于開展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

                發布日期:2022-04-06
                民函〔2022〕18號

                 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民政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:

                  近年來,我國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在數量快速增長、作用不斷顯現的同時,違法違規亂象也日益多發頻發,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大局帶來不良影響。為進一步加強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規范管理,維護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良好發展秩序,推動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積極發揮正能量,民政部決定開展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行動?,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總體目標

                 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,通過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行動開展,清除一批名存實亡的分支(代表)機構,整改一批不規范的分支(代表)機構,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(代表)機構,著力防范化解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風險隱患,促進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,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時間安排

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4月-8月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整治任務

                  1.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;

                  2.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的;

                  4.名稱或業務范圍有相同相似的;

                  5.未按照規定程序設立的;

                  6.以“中心”、“聯盟”、“研究會”、“促進會”、“研究院”等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的;

                  7.名稱中使用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的;

                  8.除代表機構外,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;

                  9.分支(代表)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的;

                  10.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;

                  11.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;

                  12.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;

                  13.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的;

                  15.財務收支未納入社會團體統一賬戶管理的;

                  16.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;

                  17.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;

                  18.通過收取管理費、贊助費等方式將分支(代表)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19.存在違規收費或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形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20.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社會團體發現分支(代表)機構存在上述第1、8、9、10、11、12、13項情形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,要立即予以終止;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但情節較為輕微的,要限期全面整改,及時糾正違規行為,消除風險隱患。相關終止和整改情況要及時提交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,并主動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。

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工作要求


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┨岣哒握疚?。各地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行動,將其作為深刻認識“兩個確立”的決定性意義,增強“四個意識”、堅定“四個自信”、做到“兩個維護”的具體體現,作為營造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良好社會環境的重要舉措,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,切實以高度責任感和強烈緊迫感扎實推動專項整治行動深入開展。


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┘訌娊M織領導。各地民政部門要把專項整治行動作為今年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,列入重要議事日程,明確責任分工,精心組織實施。要建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研究、分管負責同志具體主抓,一級抓一級、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格局,進一步完善協同配合、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,確保專項整治行動按步推進、按期完成、取得實效。


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┘哟蟛樘幜Χ?。各地民政部門要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,公布投訴舉報方式,鼓勵群眾和會員積極舉報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違規問題線索。要進一步加大日常檢查、行政約談、抽查審計、督促指導力度,對發現的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違規問題,綜合運用行政處罰、信用懲戒、公開曝光、年檢降檔、評估降級等措施進行處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┩苿娱L效治理。各地民政部門要及時總結有益經驗做法,研究建立長效治理和監管機制。要積極引導各社會團體以專項整治行動為契機,進一步建立健全分支(代表)機構管理制度,加強內部監督,強化政治引領,確保各分支(代表)機構規范運行、有序發展。


                 ?。ㄎ澹I造良好環境。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、電視、廣播、網絡等多種渠道,加大專項整治行動新聞宣傳和政策宣講力度,及時曝光自查自糾工作開展不力、繼續頂風違規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以及分支(代表)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負面典型,進一步營造專項整治行動開展的良好環境。


                 ?。┘訌娦畔笏?。請各省級民政部門確定1名專項整治工作聯絡人,并于4月15日前反饋聯絡人信息(姓名、職務、聯系電話、手機、微信號);7月30日前形成不超過4000字的書面總結報告(包括工作開展情況、取得的實效、經驗做法、困難和問題、意見建議等),連同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統計表報送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,同時發送電子版至電子郵箱。工作開展過程中的相關部署、進展成效、問題困難、意見建議等情況,可結合工作實際形成工作信息及時報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民政部

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4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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